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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律宾
菲律宾共和国(他加禄语:Republika ng Pilipinas),简称菲律宾,位于西太平洋,是东南亚的一个群岛国家,也是一个多民族国家,菲主要分吕宋、米沙鄢和棉兰老三大部分,是东南亚国家联盟(ASEAN)主要成员国,也是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(APEC)的24成员国之一,菲为发展中国家、新兴工业国家及世界的新兴市场之一,但贫富差距很大。独立至今,菲经历数次经济快速成长。然而政局时常动荡,政府贪污腐败,社会的不安定已成为阻碍其继续发展的一大因素。国土面积 29.97万平方公里,GDP 2919.65亿美元,人口数量 1亿100万,官方语言 菲律宾语,英语。 菲律宾主管知识产权部门为菲律宾知识产权局(IP Philippines)。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局,商标局,法律事务署,文献、信息和技术转让署,信息系统管理和电子程序处理署,行政、财务署,人事服务署等7个专门机构,分别负责相应的工作。 菲律宾1995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,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,1965年加入《巴黎公约》,2001年加入《专利合作条约》。 菲律宾第13-170号命令,关于知识产权(IPR)执行程序 由菲律宾知识产权局(IPOPHL)于2013年9月30日根据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(第8293号法)第7(c)(d)和(e)条颁布。其规定了由菲律宾知识产权局(IPOPHL)设立的执行办公室(IEO)履行相关职责的细则,以及该知识产权执行办公室对接受的信息,举报和上诉享有检查的职权。菲律宾于2014年5月27日的2014年系列第14-068号政府命令,关于修正《当事人诉讼程序条例与细则》 已由菲律宾知识产权局(IPOPHL)颁布。政府命令进一步修正了法律事务局(BLA)解决当事人案件应遵守的现行 《当事人诉讼程序实施细则》。该政府命令于2014年6月13日生效。通函2014年系列第14-004号,关于延迟公布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,由菲律宾知识产权局(IPOPHL)于2014年5月20日颁发。该通函允许应申请人的请求延迟公布工业品外观设计最多30个月,自申请提交日或申请优先权日起算。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为《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》,其主要内容包括:第一章知识产权办公室,第二章专利法,第三章商标、商品名、服务商标法,第四章版权法,第五章总则。 菲律宾专利有三种类型: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。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。 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7年。 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,可延展两次,每次5年。 1、发明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度,审查周期约为2-2.5年,正常情况是3年授权。 2、实用新型采用形式审查注册制度,正常情况是1至1.5年授权。 3、外观设计采用形式审查注册制度,正常情况是1年左右授权 菲律宾专利申请指南
菲律宾专利保护期限
菲律宾专利审查制度